年底了,公司賬面上的個人借款怎么處理?一直放任不管,會不會引發什么稅務風險?一起來看看:
違法事實:
存在替股東支付購房款20,392,897.00元和借款6,203,0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個人所得稅的事實。
處罰決定:
應補扣繳上述兩項個人所得稅款共計人民幣5,319,179.4元。
案件提醒:
(1)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員工向公司借款,在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扣繳個人所得稅。(關于員工借款,各地稅局執行口徑并不統一)
年底將近,在此提醒各位納稅人,年關務必處理好賬面上的個人借款!
1、增值稅風險
一般情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無償借款屬于增值稅應視同銷售情形,不進行視同銷售處理,違反增值稅相關規定,存在增值稅風險。
納稅人發生無償借款且不進行視同銷售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注意】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6%增值稅稅率。
2、企業所得稅風險
(1)企業所得稅有納稅調增的風險
無償借款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
(2)對于有銀行貸款的企業,企業利息支出有納稅調增的風險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3、個人所得稅風險
企業無償借款給個人投資者,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
4.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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