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實施后,股權還可以低價或者“0元”轉讓嗎?和之前相比有哪些新變化?最新答復了,一起來學習下:
也就是說:
1、股權轉讓可以0元轉讓,但必須有正當理由,此時印花稅為零。
2、如果無正當理由,即使0元轉讓,稅務局也會進行核定,此時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
0元轉讓股權的正當理由有哪些?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新公司法在股權轉讓方面是如何進行優化的呢?首先來了解一下新公司法對此作出的修訂。
1 對外轉讓股權不再需要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新法刪除了現行公司法關于對外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限制,同時也取消了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擬轉讓股權的要求,此舉簡化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流程,將現行的“兩次通知義務”簡化為“一次征詢優先購買權”即可。
2 更加明晰的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權程序
新法明確規定:轉讓股東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該條文吸收了《公司法解釋四》的相關內容,更加明晰的規定了優先購買權的行權程序,既保護有限責任公司相對封閉的人合性,也確保股權流通的財產屬性。
3 新增公司變更股東名冊、登記信息的法定義務
新法明確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拒絕的,無論是轉讓人還是受讓人,均可就此提起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修法顯然強化了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公司內部文件的作用,今后公司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參與作用值得關注。
4 明確了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的時間節點
新法明確規定:股權轉讓的,受讓人自記載于股東名冊時起可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如此明確將“記載于股東名冊時”確定為受讓人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的起始日,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長期以來實務中關于股權變動時間節點及效力的爭議。
5 夯實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出資義務
新法新增第88條,關于股權轉讓過程中的出資義務承擔條款,特別是第1款中“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的規定,在以往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釋中均未被明確過,值得重點關注。
該條款內容體現了新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以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取向。
6 新增控股股東壓制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
新法新增第3款“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回購情形。
該條款同樣值得重點關注,未來在實踐運用中也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為中小股東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與退出路徑,但另一方面極可能被中小股東濫用,成為與大股東斗爭的有利武器。
1、股權轉讓涉及的稅種和稅率:
(1)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轉讓股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2)企業所得稅
企業轉讓股權取得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3)印花稅
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轉讓股權均應繳納印花稅。應繳納印花稅為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
2、股權轉讓收入范圍:
(1)股權轉讓收入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2)轉讓方取得的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及按合約滿足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均并入股股轉讓收入。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稅局有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1)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就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5、股權轉讓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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