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估不是 “萬能筐”,濫用必踩雷!這不,又有企業被查了!一起來理理下暫估入賬的操作規范和合規要點:
案例一:某商貿公司“暫估入賬”被查!
1、違法事實
2022年度通過“暫估入賬”列支成本費用196.8萬元,匯算清繳時未取得合法扣除憑證且未做納稅調整,補開發票失敗后仍無憑證,導致少繳企業所得稅7.23萬元,被定性為偷稅。
2、處罰結果
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并處少繳稅款0.6倍罰款(4.34萬元)。
3、案件啟示
暫估成本如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還未取得發票的,一定及時按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二:企業虛增暫估成本被罰1350萬
1、違法事實
2017-2018年通過“工程結算成本-暫估”列支大額成本,記賬憑證無任何原始單據;企業解釋為面向個人的承包項目以借款支付并沖銷,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明材料。
2、稅務認定
虛增成本3579萬元,兩年合計少繳企業所得稅894.77萬元,構成偷稅。
3、案件啟示
暫估成本無原始憑證支撐,稅局可能會推定為企業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暫估成本抵稅。
注意了,若企業偷稅金額過大且偷稅占應納稅額超過10%,會有被抓起來的風險。
01 何時該用暫估入賬
暫估的核心是 “業務已發生,憑證未到位”,需同時滿足:
真實業務先行
貨物已入庫、服務已提供、工程已完工,但發票尚未收到;
跨期成本分攤
費用歸屬本期,但結算跨越多個期間(如季度工程進度款),需匹配收入與成本。
稅務申報時間差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次年 5 月 31 日)前預計無法取得憑證,需暫估后調整。
02 正確入賬處理流程
1、暫估入賬:
會計分錄:
借:庫存商品/工程施工成本等(暫估金額)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操作要點:
需在摘要中注明“暫估入賬”,并附業務合同、入庫單、驗收單等證明業務真實性的輔助資料(即使無發票),金額應盡量準確,可參考歷史交易價格、市場價或合同約定價。
2、拿到發票時
沖銷原暫估分錄(取得發票時):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款
貸:庫存商品/工程施工成本等(原暫估金額)
按實際金額重新入賬:
借:庫存商品/工程施工成本等(實際金額)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
差異處理:
若貨物已銷售,暫估與實際金額不符,差額需要調整當期損益(如“管理費用”或“主營業務成本”)。
匯算清繳前的調整:
若次年5月31日前仍未取得合法憑證,需在匯算清繳時對暫估成本做納稅調增,并同步沖銷暫估分錄。
一、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
1、憑證要求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暫估成本在匯算清繳前需取得發票等合法憑證,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2、調整規則
若匯算清繳截止日(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憑證:可追溯至費用所屬年度扣除。
若未取得憑證:需做納稅調增,補繳企業所得稅及滯納金。
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處理注意事項
1、企業所得稅:憑證是 “生命線”
扣除原則: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暫估成本需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否則不得稅前扣除。
違規后果:
未取得憑證且未調增:補繳稅款 + 滯納金(每日萬分之五)+ 罰款(0.5-5 倍);
虛增成本:
直接定性偷稅,金額超 10 萬元且占應納稅額 10% 以上,涉刑!
2. 增值稅:進項稅與收入暫估要點
進項稅暫估:
暫估時不涉及進項稅,取得專票后正常認證抵扣(目前無認證期限);
收入暫估:
若銷售方未開票但已確認收入,需按未開票收入申報增值稅,避免漏稅
三、偷稅風險邊界
1、合法暫估
基于真實業務、合理依據的暫估,即使后續未取得憑證,僅需納稅調增,不構成偷稅。
2、違法暫估
若虛構業務、無原始憑證支撐,或故意延遲取得發票,可能被認定為“多列支出”,按偷稅論處(補稅+罰款0.5-5倍,甚至刑事責任)。
建立暫估臺賬
記錄暫估時間、金額、供應商、預計取票時間,每月清理逾期項目,避免遺忘調增。
嚴格供應商管理
合同明確約定開票時限(如 “驗收合格后 10 日內開票”),對頻繁違約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
重大事項提前溝通
對大額暫估(如工程成本),可提前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留存溝通記錄,降低稽查風險
暫估是工具,合規是底線!真實業務 + 合法憑證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企業需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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